酒泉市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2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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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酒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6.07.01
- 实施日期:2026.07.01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酒泉市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5月20日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2026年7月1日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修订)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或者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以及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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