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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部门:兰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26.08.11
  • 实施日期:2026.08.15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11日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3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1年1月31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二、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1997年5月16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12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三、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8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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