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部门:兰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26.08.11
- 实施日期:2026.08.15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11日
2026年8月11日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3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6年6月23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1997年5月16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12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资源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