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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 发布部门:兰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6.08.07
  • 实施日期:2026.08.07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6〕第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6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建勋
2026年8月7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市政府对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兰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等三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兰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2006年9月2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8号公布)
  二、兰州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3月3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公布)
  三、《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管理规定》(2014年7月2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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