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政府规章 > 正文阅览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六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 发布部门:兰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05.19
  • 实施日期:2023.05.19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3〕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六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建勋
2023年5月19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六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六件政府规章:
  
  一、兰州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10号)
  二、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2号公布,市政府令〔2010〕第3号修正)
  三、兰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5号)
  四、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6号)
  五、兰州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9号)
  六、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6〕第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lar_7045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