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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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嘉峪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24.04.18
- 实施日期:2024.05.01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2024年4月18日
嘉峪关市绿化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三章 镇村绿化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树木价值一至五倍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