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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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6.04.12
- 实施日期:2026.05.13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代市长 王驰
2026年4月12日
2026年4月12日
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倡导安全燃放行为,预防、减少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举办(或申请)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方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的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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