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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2026)
  • 发布部门:庆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6.08.19
  • 实施日期:2026.08.19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庆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6年8月17日五届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胡志勇
2026年8月19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庆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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