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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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26.05.28
- 实施日期:2026.07.01
- 时效性:尚未施行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2026年5月28日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9年12月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2026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五章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章 附则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制度建设,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上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新一届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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