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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发布部门:
金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6.11
实施日期:
2026.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金昌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已经2026年6月9日九届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2日起施行。
市 长 王琳玺
2026年6月11日
金昌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升公民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系统分析、科学预测、客观研判其可能对公众健康产生的各类影响,同步研究制定预防、减轻、管控不良健康影响对策措施的专业性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实施下列事项(以下统称“评估事项”),可适用本办法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一)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三)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进行健康影响评估的,应当坚持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级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机制,保障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力量,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评估事项由同级财政予以资金保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影响评估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安全问题、影响因素及分布情况,为调整、完善健康影响评估内容提供依据。
第七条
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鼓励和支持对健康影响评估的方法、技术规范、影响因素等开展科学研究。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综合运用,推动健康影响评估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项目管理平台等对接,提升评估的智能化、精准化与质效水平,实现评估数据共享与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本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专家库由卫生健康类专家和非卫生健康类专家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专家遴选、入库、使用、退出等制度。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的,应当从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估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人数以奇数核定,一般不少于5人,初筛环节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
评估专家组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上级专家库专家,以及可能受拟定文件、规划、项目直接影响的人群代表,参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重大工程项目单位开展评估的,既可以自行组织专家评估,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自行组织专家评估的,严格按照第十条规定,从专家库中选聘专家开展评估。
第十二条
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按照“谁牵头制定、谁负责评估”的原则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评估事项,由起草部门报送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拟出台的评估事项,由该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评估事项,由牵头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探索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其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三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卫生安全。可能引发传染病等感染性疾病在人群中发生、传播及流行;可能加剧人群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癌症、糖尿病等重大慢性病的发生发展;可能增加职业病危害、人群中毒、故意和非故意伤害发生的风险;可能增加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衍生公共卫生事件风险。
(二)健康环境和生活。可能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空气、饮用水、食品和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人群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养成、社会心理健康等带来不利影响。
(三)健康服务和保障。可能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公平性和可及性带来不利影响。
(四)其他可能对人群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方面。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分析研判人群健康状况,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评估内容和本地健康风险、健康影响因素,对评估内容实施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十四条
健康影响评估流程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启动登记;
(二)筛选评估;
(三)结果运用;
(四)跟踪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评估事项,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评估事项在拟订阶段,由起草部门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前,送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评估事项,由起草部门提出健康影响评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影响评估登记表;
(二)评估事项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与健康影响评估高度关联且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根据评估事项对健康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健康影响很小的,应当填报健康影响评估初筛表;
(二)对健康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可以组建专家组开展评估活动,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报告表,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三)对健康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组建专家组开展评估活动,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暂缓实施等意见。
健康影响评估初筛表、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健康影响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人群健康影响的分析评估、对策建议和评估结论。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将健康影响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作为完善政策和项目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照评估建议整改优化,落实健康风险防控举措。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已实施的评估事项,持续开展健康影响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提出优化调整等建议或者措施。
第二十条
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归集整理全套评估资料,作为政策落地、项目实施及行业监督核查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常态化培训机制,着力提升评估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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