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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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酒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6.07.08
- 实施日期:2026.07.08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酒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市长 贾志升
2026年7月8日
2026年7月8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酒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一)至(三)项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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