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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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23.07.27
- 实施日期:2023.08.01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公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评估、清理、修改和解释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
第七章 附则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相抵触的,可以不予批准,也可以附修改意见予以批准或者退回修改后再提请批准。与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