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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6)
  • 发布部门:酒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6.07.08
  • 实施日期:2026.07.08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酒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6年6月9日五届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贾志升
2026年7月8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

  酒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集中供热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优先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三、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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