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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酒泉市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2026)
  • 发布部门:酒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6.07.01
  • 实施日期:2026.07.01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酒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酒泉市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6年6月9日五届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贾志升
2026年7月1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酒泉市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酒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酒泉市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悬泉置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露营、越野、野炊”。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或者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以及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
  四、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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