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202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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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平凉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24.08.01
- 实施日期:2024.09.01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规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
第四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