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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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酒泉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26.08.03
- 实施日期:2026.08.15
- 时效性:尚未施行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酒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树木价值一至五倍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危害古树名木行为的,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其他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情节轻微的,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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