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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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白银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25.12.05
- 实施日期:2026.01.01
- 时效性:尚未施行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5日
2025年12月5日
白银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2025年9月29日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5年9月29日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再生水利用
第四章 运营与设施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城镇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管理体系,实施水量统一配置与调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和园区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水技术设备,鼓励和支持高耗水企业优先使用再生水。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农业灌溉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开展水质标准执行监督、土壤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工作。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再生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用地审批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林草、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有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再生水利用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再生水设施造成危害或者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组织修复受损设施,并向设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或者永久接入、改装、迁移、拆除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定技术方案,报设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所需重建、改建及临时保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资源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