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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
  • 发布部门:兰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05.19
  • 实施日期:2023.05.19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3〕第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建勋
2023年5月19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将第十六条中“城市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修改为“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停止经营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按照标准交纳停车费”。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停车场经营者按照前款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人停车优惠,按照《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执行。”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八、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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