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岩画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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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26.08.27
- 实施日期:2026.08.27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27日
2026年8月27日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岩画保护条例
(2026年1月23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6年1月23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为了加强对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境内岩画(以下简称“肃北岩画”)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挖掘岩画承载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内涵,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科学研究工作,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助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实施损害肃北岩画本体、保护设施、周边环境或破坏历史风貌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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