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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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酒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6.07.08
- 实施日期:2026.07.08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二)(三)(七)规定,按照《供水条例》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四)(五)(六)规定,危害公共供水安全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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